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力争早日建设完善企业、学校等单位及居民住宅管道燃气设施,让有关单位和居民用上安全、经济、环保、节能、方便的管道燃气,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现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06]11号)和梧州市藤县住建局出台的《关于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通知》(藤建字[2016]18号),结合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容县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2月15日至20日。
意见反馈方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地点和收件人:容县容州镇燕塘街25号,邮编:537500,收件人: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传真:0775-5322991,电子邮箱:RSJSJ8@163.com
附件: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容县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4日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容县
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天然气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完善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避免城镇管道燃气设施工程重复设计与建设,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优化城镇能源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镇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17年 月 日起,容县城镇(含县城和各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新建的新区开发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应当依照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县燃气专项规划,将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截止2017年 月 日,虽已完善部分前期审批手续但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的,必须予以补正,否则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合格审查。
二、容县城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实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四同时”制度:
(一)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二)新建的单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有或者私有住宅工程项目;
(三)新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医疗、养老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四)新建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五)新建的学生人数在600人以上的中学工程项目;
(六)新建的幼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幼儿园工程项目;
(七)新建的学生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工程项目。
三、容县城镇规划区内的下列既有建筑,应当在2020年前配建完善管道燃气设施:
(一)住宅(商住)小区的住宅建筑和需要使用燃料的商业建筑;
(二)单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有或者私有住宅建筑;
(三)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医疗、养老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四)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
(五)在校学生人数600人以上的中学建筑;
(六)在园幼儿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建筑;
(七)在校学生人数300人以上且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建筑。
四、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线规划或进行单体设计前,应当征求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关气源接驳点方面的意见,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气源接驳点方案。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管线规划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时,应结合建设单位提交的气源接驳点方案进行。
五、城镇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体和施工单位承担,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县住建、安监、消防、质量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管道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参与管道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七、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凡未按规定配建完善城镇管道燃气设施或者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八、应按规定配建完善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建筑,凡逾期未配建完善管道燃气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既有建筑所有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九、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