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二)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审批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四、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一)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批文(发改批文);
3、划拨决定书
4、建设项目规划图纸。
5、政府批文
6、住建函(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红线图))
(二)出让(转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申请材料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批文(发改批文);
3、拍卖成交确认书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图纸。
6、政府批文
7、住建函 [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红线图)]
五、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0775—5322285
八、投诉电话:0775—5338190
九、办理地址:容县城南大道282号宽华城8号楼四楼住建局窗口